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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1996年7月11日 第27期

  分清职务与非职务发明 □ 李 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日得人心,我国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得到了较好的调动,形成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尤其是近年来,非职务发明创造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随之而来的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法律权属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正确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不仅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对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权益,保证科技战线的竞争秩序都具有指导意义。
  所谓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非职务发明是公民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为科技进步所作的贡献,即除了职务发明以外的其他发明创造均属于非职务发明。
  判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专利技术成果,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针对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法第六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国家科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在经办若干个案例过程中发现,判断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应当弄清几个典型问题:案例一:(略)
  案例二:杭州某林业研究所陈某是油桐课题组的林业研究。但陈某出于对松花粉研究的个人兴趣,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查阅了大量资料,并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做了有关松花粉研究的大量实验。最后得出了一种松花粉的精制加工储藏技术,解决了多年来这一领域的松花粉保存期短的技术难题。为松花粉的有关产品开发提供了基础和可能,该成果也获得了国家发明奖等荣誉。关于本发明的权属问题上,有人认为陈某的发明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职务发明。
  笔者认为,陈某的发明首先不是其本职工作,因为松花粉项目与油桐项目毫无关系。所谓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的比较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判定这种本单位的任务首先应该有充分的证据,如任务书、计划书、决定书等,其次还应该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的上级领导的具体支持及安排,才能称得上是本单位交付的任务,而这些陈某所在的单位都不具备,因此说陈某所作出的发明既不是他的本职工作,也不是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应该认定为陈某的非职务发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非职务发明证明信不能做为判定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法律依据。
  总之,我们既不能把职务发明解释得过宽,也不能把非职务发明解释的过宽,只有坚持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细致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